2005年12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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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三方争 法院判决归公司
范宏雷

  3年前,深圳本钢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宋某因为一起车祸意外死亡,他经手购买的一套房屋引起了纠纷,宋某的儿子、好朋友汪某和他生前供职的公司都说自己是房子的主人,为此宋某的儿子将汪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子归公司。
    1993年,宋某购买了这套房屋。在购房发票上,宋某写上了“深圳本钢公司宋某”的字样,但一直没有做出产权证。宋某身亡后几年,他在北京工作的儿子无意间得知了此事,几次前往宁波进行调查。几经周折,他惊讶地发现,该套房屋的所有发票和相关的手续证明文件都在父亲生前的红颜知己“汪阿姨”手里。追讨未果后,宋某之子便将汪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所占用的相关材料原件。
    对于宋某之子的说法,汪某在法庭上显得十分委屈。2001年7月,因为宋某的女儿要出国留学,宋某向她借了30万元钱,本约定在10月归还,但后来宋某便提出用房子来抵债,所以才将相关的资料交到了她手上,并约定到时去办理手续。汪某认为,这套房子的产权应该属于她。
    在原被告双方闹上法庭的时候,突然又出现第三方——宋某原供职的深圳本钢公司参与了诉讼。该公司代理人认为,当年宋某购买房屋是受公司委托而办的,并非是以个人名义。
    法院通过对房管部门等的走访和对相关证据的取舍,认为宋某作为公司职工,在1993年筹建本钢宁波分公司期间购买了房屋。房产公司以第三人的名义开具销售发票,在当初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该付款行为应当理解为合同的订立行为,因此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房屋应当认定为第三人本钢公司所有。